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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採購,如依「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者,請依說明二辦理。(94.09.12)

  • 分類:審計類
  • 發布單位:主計處

發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400321150號
主旨:中央機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採購,如地方政府依行政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1號函附「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