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七○○○三八三五三號根據之法規: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主旨:檢送本會97年1月28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發布令影本乙份(含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廠商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擔保者,廠商如以提出擔保代替說明,或於其說明未盡合理而改以提出擔保者,機關於該廠商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即應決標予該廠商。二、對於廠商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為避免機關拒絕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廠商,爰配合修正上開執行程序,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