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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稅捐單位為應稽徵業務需要要求機關學校提供會計憑證主計處函釋

  • 分類:會計類

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至稅捐稽徵機關備詢之對象為納稅義務人,本案相關機關學校尚非該法規定之備詢對象,但為協助稅捐稽徵機關調查課稅資料,機關學校仍應依法配合提示有關文件。若稅捐稽徵機關需調閱會計憑證數量較多,為減省人力負擔,可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前往機關學校調閱或影印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