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5條

  • 分類:主計人事類
  • 發布單位:決算科

1.依據行政院主計處100年9月20日處義二字第1000005922號函辦理。
2.本次修正,係為規範基礎訓練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經獲准重新訓練一次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訓期計算事宜,爰於第二十五條增訂應加計該受訓人員重新參加基礎訓練之訓期,為該員之本訓練重新訓期屆滿日之規定,以應實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