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5月14日總統公布修正決算法第22條條文。增訂第二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通過本修正修文,並通過二項附帶決議:(一)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案之範圍,包括經濟部所主管之「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在內。(二)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案所指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範圍為「歷年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