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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95.03.16)

  • 分類:採購類
  • 發布單位:主計處

主旨:工程會於95年3月16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說明:鑑於部分機關辦理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未針對該採購之異質性詳加分析,異質性過低仍採最有利標致決標價格較高,而遭外界質疑浪費公帑等欠妥適情形;且為避免上級機關便宜行事,採通案核准後,未依旨揭一覽表附記1規定,定期查核檢討所屬(轄)機關之執行情形,爰修正旨揭一覽表對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之規定,改採逐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