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有關民意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應優先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財物)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未能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者,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報價單方式)辦理,請 查照。